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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成功举办数字法治讲座第二期学术活动

为推动法学学科融入数字经济时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营造浓厚学术氛围,提升我院研究生法律素养和科研水平,我院于2022年5月18日19点至21点成功举办数字法治系列讲座第二期。

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法修订相关问题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明德教授主讲。李明德教授参与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和成果。讲座由法学院陈敦副院长(主持工作)致辞,法学院学科评估与申博办公室副主任王琦老师主持,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刘筠筠教授、熊英教授作为与谈人点评交流,共有法学院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校内外师生300人次参与线上讲座和互动问答。

陈敦副院长(主持工作)致辞环节

在本次讲座中,李明德教授围绕《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法修订的相关问题》主题,从以下四个分专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讲解和阐述。

李明德教授主讲环节

在第一分专题中,李明德教授从历史研究维度,以1998年作为国家版权局代表团成员访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经历为起点,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和数据,梳理了版权产业对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国际贸易、推动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效应。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标准,依据我国自2009年起发布的版权产业年度报告,分别解读了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发行业、与版权相关的产业等四大版权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国家版权局2021年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为依据,介绍了2025年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提高到7.5%左右的规划目标,并特别解读了北京市的版权产业所占的比重已达到10%至12%。其中,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业、智能交通产业、数字传媒产业、智能制造产业等数字经济产业。

在第二分专题中,李明德教授重点介绍了我国自2011年启动、2020年11月完成、2021年6月施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要议题和内容。李明德教授强调,在数字经济时代研究著作权,也一定要从作品入手。例如探讨节目模式、游戏规则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条款自1990年制定起沿用至今,包括三方面的理由:一是该条内容在司法以及执法实践中未产生争端;二是该条体现了兼顾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个环节:鼓励和保护作品的创作→鼓励作品的传播→让社会公众获得丰富的精神食粮。从这三个环节分析,《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鼓励和繁荣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即作品是源头。因此,对于本次讲座开篇讲解的版权产业与数字经济产业的保护,作品也是源头。接下来李明德教授对于作品定义条款的修订过程与讨论进行了详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原本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作品定义条款纳入到《著作权法》第3条中,并进行了一些调整。其中,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要件可以解释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品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是表达和独创性要件。表达具有独创性需要在独立创作作品时,投入了作者的精神、情感、人格。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可版权性时,应当基于《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构成要件的上述规定和原理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不是动物的,也不是机器的。所谓独创性,其核心也在于投入了“人”的精神情感。而“人”的精神情感可以用文字、音乐、曲艺、戏曲、舞蹈、线条色彩、摄影、滚动画面等方式进行表达,因此《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相关作品类型。现行《著作权法》将第三次修订前的“电影或者类电作品”作品类型名称改为“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视听作品都是以滚动的画面方式表达的。对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李明德教授指出,重要的不在于权利的数量,而是权利的外延范围。

在第三分专题中,李明德教授从两大法系的对比视角,重申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独创性的较高要求,阐述作品要体现作者的精神、情感、人格,若达不到该标准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引出邻接权(相关权)体系的必要性,并以数字经济时代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问题为例,分别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判决构成作品、不构成作品以及学界关于通过邻接权解决该问题的不同观点和路径。

在第四分专题中,李明德教授阐明了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权利限制与英美法系的合理使用存在区别,并对我国《著作权法》权利限制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与谈环节,刘筠筠教授通过对比新旧《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提出司法实践在应对非典型作品问题时,可以突破旧的兜底条款限制,将非典型性作品的具体情况与现实的需求结合起来进行判定。此外,列举了实践出现的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画面、游戏的场景地图、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动图、短视频、3D打印作品、虚拟作品、计算机字体等数字经济时代新型表达是否构成作品的司法实践难题,认为可以适用作品类型化分析方法进行判定,从法律价值、社会规范、国际发展等视角综合论证司法救济的正当性。

熊英教授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与数字、网络等问题相关联,并表示此次《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修订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例如修订后的该法第10条在复制权的规定中增加了数字化方式的复制;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做了区分;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纳入到了《著作权法》中,具体体现在该法第五章第49条至第51条;第53条的侵权情形也涉及到网络环境相关规定。此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需要持续讨论。

在提问交流环节,与会法学院研究生、本科生进行了踊跃发言和热烈讨论。其中,法学202班江其豪同学、法研2021班黄钟玲同学和法研2032班龙利荣同学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和云游戏平台传播过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法研2121班喻勤同学和法研2132班贾亦真同学就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法研2021班卢磊磊同学就影视作品剪辑的二创作品的著作权认定等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向李明德教授请教,李明德教授结合本次讲座内容、《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以及欧盟法院相关判决等国内外数字经济著作权重要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期待在疫情结束之后与法学院师生们在线下继续进行交流。

在两个多小时的演讲和研讨交流后,主持人王琦老师对李明德教授深入浅出的精彩演讲进行了总结与感谢。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与会师生们收获颇丰!

(作者:王丹君 编辑:周升顺 审核:董彪 审定:陈敦)

文字: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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